为了加强实验室设备仪器损坏、丢失和赔偿制度的管理与实施,根据学校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赔偿制度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赔偿规定。
1、学生实验时,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擅自拆卸仪器设备等行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按规定赔偿。
2、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借用仪器不按规定手续办理,不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造成设备丢失、损坏、应按规定赔偿。
3、凡损坏遗失零配件的,按零配件的价格赔偿;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
4、凡受损后整机报废的,按设备新旧的程度合理折价赔偿。
5、丢失仪器设备,按设备新旧的程度和使用时间合理折价赔偿。
6、赔偿费一律划归入设备处设备更新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具体赔偿标准和程序依照学校《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