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国家西部开发建设,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进一步加大对去西部县级及以下艰苦地区就业毕业生的奖励力度,制定本办法。
一、凡毕业时派遣至西部县级及以下艰苦地区就业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参加团中央西部志愿者行动计划的毕业生,除享受西部志愿者行动计划的专项奖励(服务一年的奖励1000元,服务两年的奖励2000元)外,同时享受本奖励,其中服务期一年的奖励2000元,服务期两年的奖励3000元。
三、对于毕业时正式派遣去西部县级及以下艰苦地区就业的特困生,所得奖励应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或所欠学费。
四、享受本办法奖励的毕业生,如在西部地区工作未满两年向学校提出改派申请,或因主观原因放弃、提前结束志愿者服务期的,退回所得奖励奖金后,方可办理改派等就业手续。
五、本办法所指西部地区是指以下省(区、市)或地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湘南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吉林延边自治州。
六、本办法奖励对象不包括各类定向、委培毕业生。
七、每年6月25日前完成派遣的毕业生适用本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关于鼓励毕业生去西部地区就业暂行办法》(江大校办〔2005〕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