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校办〔2018〕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切实提高实践环节的培养质量,规范实践环节的安排、管理和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应用性和实践性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突出特点,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相关学院和指导教师应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在学校相关部门的参与和指导下,整体规划,统筹协调,主动与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提供长效、稳定的实践基地。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实践环节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落实和实施。各学院须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对专业实践项目,专业实践的模式、组织、管理和考核等问题作出规定,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和联络。
第四章 专业实践的组织方式
第五条专业实践的组织工作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企业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专业实践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
(一)由校内导师结合自身承担的工程类应用型课题,安排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
(二)充分发挥校外导师的指导作用,利用企业的资源,由校外导师负责安排相应的专业实践环节。
(三)依托各专业领域的校外专业实践基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在校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下,结合工程实际岗位,由学院统一组织和选派学生去现场进行专业实践。
(四)依托校内实验中心、工程中心和研究中心等单位,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以专业课程实践和科技技能训练为主的专业实践。
(五)研究生结合本人就业去向,自行联系实践单位。
第五章 专业实践的模式
第六条在学院和导师的统筹安排下,研究生参加上述实践项目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累计实践时间以各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要求的时间为准,以达到专业实践环节的培养目标。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于第二学期结束前与导师共同制订并在研究生信息系统中填写“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践环节。
第八条研究生进入企业实习,需与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研究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的安全及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各学院应加强研究生实习期间的跟踪管理,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条到高风险作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要按照该单位安全控制标准和流程工作,并按该单位或行业的要求参加特殊保险。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专业实践结束后应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经导师考核通过后方可提交答辩申请。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细则,可以通过提交成果报告、答辩等方式对研究生的实践环节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的管理规定》(江大校办〔201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