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学生解除处分办法
江大校办〔2017〕37号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本着对违纪受处分学生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帮助其努力改正错误,鼓励和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受处分学生。
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学生受处分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各方面表现良好,可解除处分。
第五条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申请。受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组织评议并提出意见。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班主任、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班级学生代表等就解除处分进行民主评议,学院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审批。学生解除处分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毕业生解除处分参照以上程序进行,由个人申请,提交所在单位或街道评议,并提交原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再受解除前所受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