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江大校办〔2017〕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并组织开展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有效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实、理由、申诉请求及有关证据材料;
(三)申诉人签名及日期。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应当给予指导,并要求申诉人于5日内予以补正;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期限。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作出原处理或处分的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在申诉期间,原则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请。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三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关于期间计算及文书送达,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05〕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