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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11来源:学生工作部


江南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实践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修订)》(教财〔2018〕12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23〕23号)、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人社发〔2024〕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江南大学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预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财务、人事、教务、研工、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工作处开展相关工作,制定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范勤工助学活动。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委托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使用,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量核定和预算申请。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根据学生在职在岗考核情况和岗位满意度调查结果,定期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评估,适时优化调整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承担岗位设置、学生选聘、工作组织、履职考核和评优奖励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为每个勤工助学岗位配备岗位指导老师,并指派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担任勤工助学联络人,为勤工助学学生技能提升提供保障支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要求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需要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通过考核,培训上岗。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保守用人单位秘密,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严格操作流程,增强自我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学生应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认真负责,诚实守信,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参加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有危险性或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七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类。

(一)固定岗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是指不具有长期性,在一段时间内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勤工助学属于有偿劳动,应与专聘的教育管理兼职队伍、学生社团、学生文艺体育类团体等的正常活动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区别开来,此类活动不纳入勤工助学设岗范畴。

第十九条 岗位申报

(一)固定岗: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学年设置进行申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岗位的审核与确定,并组织完成对接工作,固定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按照学校校历规定时间执行。

(二)临时岗位: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前进行申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组织安排学生上岗。

第二十条 固定岗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用人单位不得中途解聘学生,若学生确实不适合该岗位工作,用人单位需至少提前1周通报学生工作处,经相关部门磋商后,可另聘其他学生。临时岗可在经费预算范围内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聘任学生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不定期对设岗单位及学生进行督查,对校内固定岗位学生进行跟踪考核,对不合格者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鼓励学生在学期间擅自到校外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学生如因此类活动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以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原则上不低于每月1095元。

第二十六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以无锡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24元。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出;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九条 校内用人单位须在每月月底前在学生资助服务系统中对学生当月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考核,并经分管部门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对用人单位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审核,交财务处按月发放学生劳动酬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江南大学勤工助学或类似名义组织相关活动。对于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发布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均需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江大校办〔2019〕5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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