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江大校办〔2014〕48号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在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新疆、青海、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陕西、四川、重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通讯、金融、烟酒等非艰苦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第三章 标准及年限
第七条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
第九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分三年代偿完毕。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工作流程
第十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和审批工作的流程为:学生申请、学院初审、学校评审、上报推荐名单及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审批并公布资助名单、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获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应于国家规定时间前将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就业学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邮寄给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经国家审查核实后,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否则视为放弃代偿资格。
第六章 违约与作假处理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未满三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视为违约,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
第十三条 违约毕业学生应在自违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大校办〔2007〕9号)、《关于印发<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条例(2012年修订)>的通知》(江大校办〔2012〕52号)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