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江大校办〔2022〕20号 2022年6月13日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4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下同)、全日制研究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条 按照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通过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贷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并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在我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
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六)经办银行或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借款学生在一个学制内只允许申请一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可与经办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借款合同,银行按学年发放贷款。
第六条 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贷款相关信息,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复印件;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四)本人在贷款经办银行开立的卡折合一的结算户存折、银行卡等复印件;
(五)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一)借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负责借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并汇总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
(二)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并将相关材料报经办银行审批;
(三)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学校,由学校和经办
银行共同组织借款学生办理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四)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将贷款金额、期限等相关信息通报学校。
第八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一)经办银行按学生申请,将贷款学费和住宿费部分直接划拨至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及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单,抵交学费和住宿费,并为借款学生开具学费和住宿费缴纳收据;
(二)贷款申请的生活费部分由银行直接拨款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的方式。
第十条 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按要求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其他金融机构)如实提供贷款相关信息及材料。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
(二)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贷款受理证明或其他贷款申请相关材料,各学院将材料汇总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中心为借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的助学贷款需在系统中录入回执;
(四)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级金融机构逐级审核贷款;
(五)贷款发放后,国家开放银行将在生源地贷款系统中通报相关信息,其他金融机构采取不同方式告知借款学生。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
(一)经办银行通过支付宝将贷款部分或全部汇至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及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单,抵交学费和住宿费,并为借款学生开具学费和住宿费缴纳收据;
(二)贷款扣除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款退还到学生银行账户。若贷款不足以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由学生本人另行筹集缴纳。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利率、贴息及期限
第十三条 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
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十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月计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
(一)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借款学生个人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毕业当年7月1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毕业当年9月1日。
(二)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本人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并按双方签署的合同自付利息。
(三)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由其向经办银行提出就学信息变更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四)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审核后报经办银行审批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贷款利息可继续享受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或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办银行将终止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在校期间也不能再申请新的国家助学
贷款:
(一)停学、退学及保留学籍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者。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设立还本宽限期5年,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60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60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制定还款计划,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者,学生通过学校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者,学生需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中进行毕业确认,明确还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休学、退学、开除、死亡、转学、出国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所在学院在为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时,应提醒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与生源地贷款办理机构或经办银行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当出现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经办银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若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若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借款人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经办银行将视违约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毕业后去向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借款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经办银行、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财务处、各学院共同负责。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负责学生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查,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工作;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中,负责在校生贷款预申请、回执信息录入、学生信息维护、对借款学生诚信教育、毕业生还款确认等工作,并协助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对贷款逾期未还学生的催缴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负责做好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及时通报借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并负责督促本学院借款学生按期还贷,负责本学院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江大校办〔2018〕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