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江大校办〔2018〕23号 2018年6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助学贷款”)已毕业借款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每年从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还款救助备用资金,为偿还校园地助学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四条 各学院分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老师负责本学院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对申请人进行指导,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受理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专项工作,汇总全校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和信息,并进行集中复审。
第六条 江南大学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还款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学生资助中心复审结果进行最终审核。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申请救助学生应具备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第一类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第二类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第三类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第四类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
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第五类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相关基层机构办理。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第三章 救助原则及救助标准
第八条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第九条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代偿截至当年的全部逾期本息。原则上,仍处于还本宽限期内的借款学生不列入救助范围。
第十条 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我校还款救助资金专账,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提出。救助申请每年办理一次(一般为每年的10月份),原则上符合救助条件的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毕业生须在每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本人自愿向学院提出还款救助申请。
(二)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及授权书。
(三)在日常工作中,学院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四)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格审查
(一)学院在收到毕业生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学院应向申请人说明,通过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发放给被救助者本人。
(二)在材料审查无误后,学院指导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江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江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
(三)学院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应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访问、校地联动进行初审。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定后,将相关材料连同《江南大学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学院)》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生资助中心归集全校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后汇总复审,编制《江南大学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连同申请人的《江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一并上报至江南大学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江南大学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在适当范围内(江南大学学生资助中心网页)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中心将被救助人相关材料提供给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拨付。学生资助中心收到经办银行反馈的《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后,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账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应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完成后,学生资助中心与经办银行协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或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还贷救助学生的档案管理,按《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要求妥善保管有关信息资料:
(一)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编号管理。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附件,分别由学生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存档。
第十七条 学院及学生资助中心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十八条 本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试行)》(江大校办〔201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