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
江大校办〔2019〕32号 2019年5月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三级工作机制。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含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七条学院各年级(专业)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未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班级学生代表担任组员,在辅导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2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别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三个等级。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孤儿,中度或重度残疾学生,患重大恶性疾病的学生;
(三)农村特困供养家庭学生;
(四)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父(母)中度或重度残疾,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国家级贫困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父(母)持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的学生;
(八)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
(九)因家庭突发变故(核心家庭成员患重大恶性疾病等)或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十)其它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包含但不限于第九条第一至第六项。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的认定,包含但不限于第九条第七至第九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予以取消:
(一)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虚假证明或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住宿费的;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六)经屡次动员不申请各类资助项目的;
(七)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和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发放《江南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暨困难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两种情况应附相关证明材料:(1)属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学生本人中度或重度残疾及中度或重度残疾人子女等;(2)上一学段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的学生,如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只需填写《江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核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资格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结合其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的方式通报。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确定的建议名单有异议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复议,并负责解释和反馈复议结果,具体由相应的班主任负责。班级建议名单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辅导员可以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直接提名,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全面审核本学院评议结果,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尊重学生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对学院公示的名单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需进行复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师生予以解释和反馈复议结果,具体由认定工作组组长负责。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解释和反馈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师生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五)学校审批。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将本学院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建档备案。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诚信档案,将学校或本学院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我校奖助学金评定的基础和依据,也是向学生宣传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进行诚信教育的过程,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各学院应健全工作机制,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透明、规范。对于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情况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或不当消费行为等,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并报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提出申请,学院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其困难等级。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认定建档。
第十五条 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应及时去除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江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江大校办〔2017〕)27号)同时废止。学校资助工作原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