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6年修订)
江大校办〔2016〕29号 2016年8月11日印发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表彰大学期间在德智体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毕业生,激励先进,树立典型,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江南大学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
学校根据参评学生人数,按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3%,为各学院下达优秀毕业生评选限额。
三、评选条件
(一)具体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3.获两次校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
4.每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前20%。
5. GPA达3.2以上。
6.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
(二)提名推荐
对于符合上述具体条件中的1、2,且每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均在班级前30%,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特殊荣誉者,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可提名推荐,但每位院长提名推荐名额不超过1名。
四、评选要求
(一)按照学生本人申请或院长推荐、学院初评、学生工作处初审、校评审领导小组评选的程序进行。
(二)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精神,成立院评审工作小组,制定具体评审细则。
(三)学院评审细则、学院初评名单和最终评定结果均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定一次,6月份进行。
五、表彰与奖励
学校统一表彰荣获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江大校办〔2014〕22号)文件中《江南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