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议事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江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江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题会议是对纪委日常工作进行情况通报、信息交流、集中研判、意见协调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专题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酝酿需要提交纪委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要议题;
(二)研究讨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涉及的具体问题;
(三)对组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沟通协调;
(四)交流日常工作情况,研究各业务室短期工作安排。
第四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参加会议。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五条会议议题由各业务室负责人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六条专题会议应围绕议题进行充分协商,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当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如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形成书面建议、方案,并及时提交纪委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严守会议纪律,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与会议讨论有关的内容。
第八条各业务室根据议题承担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议题,发布会议通知,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等。专题会议材料由各业务室安排专人保管。
第九条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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