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学校纪委办公会议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江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纪委办公会是对纪委日常工作进行决策的会议形式。
第三条纪委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
(二)对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三)酝酿需要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审议纪委专题会议提交的工作事项;
(五)研究纪委日常工作中的重大或复杂问题;
(六)其他需要由纪委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纪委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纪委办公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参加会议的人员为纪委书记、副书记及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相关业务室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六条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各业务室提议,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报纪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确定。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拟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先应由各业务室或经纪委专题会议充分讨论、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民主科学决策。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主持人在会议中应末位表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
第八条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事项,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九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纪委办公会的,可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办公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条纪委办公会形成的意见、建议或决定,由各业务室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纪委办公会讨论。
第十一条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严守会议纪律,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会议讨论的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纪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议题,发布会议通知,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督办落实纪委办公会决定事项等。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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