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完善和规范学校纪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纪委全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形式。
第三条纪委全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条纪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审议学校党代会纪委工作报告和学校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讨论、制定、修改和废止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分析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方面的形势和情况,研究提出处理和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报,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意见;
(六)审议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
(七)讨论加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需要由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参加会议的人员为纪委全体委员。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案件监督管理室、附属医院纪委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
第七条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提议,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报纪委书记审定。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应在会前2天送达与会人员。
第八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讨论涉及给予党组织党纪处理或党员党纪处分、对党组织或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等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第九条会议讨论时,应由相关议题负责人作出说明,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主持人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拟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会议讨论之前,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事项,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一条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纪委全委会的,可由纪委办公会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全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十四条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委员或各业务室根据分工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参会人员应认真做好参会准备,准时到会,积极参与会议讨论;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严守会议纪律。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内容,除经纪委全委会决定可以在党内外传达、公开发表或因工作需要交办的外,与会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与会议讨论、决定有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讨论研究案件或处理违纪人员时,若涉及到纪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及涉案人员与纪委委员有利害关系的,纪委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纪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及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编发会议纪要,督办落实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江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江大纪〔20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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