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我院赵峰老师参加2022年江苏省法学会金融法学和财税法学年会,作《税收法定原则研究》的主题报告,并荣获二等奖。
首先,赵峰指出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为税法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需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按照传统观点,税收法定原则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虽然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再历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立法法》的修订,以及我国12部税收实体法相继完成制定或修订工作,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有了一定的实践;但是我国税收法定原则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宪法上税收法定原则缺失,缺乏纳税人基本权来该原则进行充实,没有建构税务法院来对该原则予以维护。之后,赵峰重点指出:我国宪法应当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具体内容应为,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基本权应以自由权和社会权的保障为核心,具体体现在税收的征收和使用两个方面。在税收的征收方面,无法律不征税,纳税人享有依法纳税权,纳税人享有税收优惠权;在税收的使用方面,纳税人享有用税监督权,具体内容包括:纳税人对税款支出的知情权、加强《预算法》对国家税收收支的监督、健全政府财政支出公开制度(听证、公民质询、定期公布财政支出等)、建构纳税人诉讼等。我国税务法院的建构已经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