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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解读

日期:2023-05-06 点击数:来源:审计署网站

《审计法》解读

20211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202211日正式实施。本次审计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为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新修改的审计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审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新修订的审计法构建了党领导下的审计监督机制,体现了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是贯彻落实党对审计工作全面领导的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最本质、最鲜明的特征。在《审计法》中旗帜鲜明地宣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有利于把党的领导切实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强化党的领导意识,确保审计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就要求审计机关认真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要求,不断健全集中统一的审计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格局,推动形成权威高效的审计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传导、不折不扣得到落实,切实做到“两个维护”。

二、扩展审计范围

推进审计全覆盖,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是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的基础条件。本次审计法修订,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机关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履行职责”的要求,拓展并完善审计监督范围,为审计机关履行宪法赋予职责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全面履行职责,明确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建立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协作配合机制。二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明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三是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调整重大公共工程项目、金融机构等的审计监督范围。

新修订《审计法》对审计职责范围的拓展和完善,为审计机关充分发挥经济监督职能提供了更多空间,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打铁还需自身硬。本次审计法修订,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要求,强化审计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一是坚持好干部标准,着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这是新时代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同时,为解决审计任务重与审计资源不足的突出矛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二是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审计行为应受法律约束的法治理念。本次审计法修订,从各方面严格约束审计权力运行,确保审计权力运行规范有序。例如,为增强审计独立性,保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客观公正,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为杜绝滥用审计权力,从法律层面明确审计项目计划需经批准后实施;为增强审计调查取证行为的公正性,规定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三是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本次审计法修订回应了“谁来监督审计机关”的社会关切,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规定了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内部监督是最直接和最基本的监督,新修订的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并进一步强化了层级监督,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时,审计机关作为专职监督机关,应当纪严一等,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这里的监督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

四、明确审计整改和监督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审计整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每年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部署整改工作,20217月中办、国办专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作为审计工作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审计整改主要涉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和问责,直接关系审计权威,影响审计监督效能。此次《审计法》修订,增加专条,即第52条,规定审计整改各方责任,健全审计结果和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机制。

一是明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是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为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进一步细化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责任,有利于切实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治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都负有相应责任。就此,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从而明确了相关各方所承担的责任,确保审计整改工作顺利推进。

三是健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机制。为加强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促进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制度性漏洞,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惟其如此,各相关主体才会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真正把压力当动力来做好审计整改工作,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解决,充分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四是明确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法律责任。审计实践中屡审屡犯、屡改屡犯问题不时发生,所产生的破窗效应,不利于维护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当明确审计整改法律责任。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主体责任意识,增强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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