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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审计制度

江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日期:2017-03-24 点击数:来源: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我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促进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群众团体、直属单位以及校办企业、后勤集团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学校内部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指导、检查、协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定程序包括:

(一)每年年底,由组织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组织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组织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在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等职业道德规范,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执行和相关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三)资产管理情况;

(四)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六)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接受委托。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送达书面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二)制定项目计划书。审计处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书,明确审计期限、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小组等事项;

(三)召开进点座谈会,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计公示。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并负责搜集、整理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各类资料。被审计对象及其原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必须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在审计开始前签署书面承诺书;

(四)审计组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并开展审计;

(五)召开终审座谈会。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组织召开终审座谈会,通报审计中的重大发现等情况,听取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终审座谈会后,被审计对象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

(六)修订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地调查、核实,并根据合理意见修订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七)送达审计报告并进行资料归档。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正式形成后,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委托部门,审计处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审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提出整改意见,并根据需要安排后续审计;对于违纪违法事件,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组织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并可以根据审计结果,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并通报审计情况。

第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善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江南大学校内各级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江大办〔2001〕0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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