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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审计制度

江南大学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

日期:2017-03-24 点击数: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提高审计执行力,加强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审计整改通知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学院)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对无锡江南大学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国有企业,以及学校举办的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社团法人,进行审计,其审计结果运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对学校实施的审计,其审计结果运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切实加强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审计处按照规定,对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实施的审计,其项目负责人负责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政联席会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审计处除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外,还向主(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提交或反馈专项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逐步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的校内公开制度。在此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逐步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事项类型,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主(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经校领导批准(批阅)的审计报告,发送被审计单位,同时按批阅意见分发相关部门(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抄送党委组织部,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江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规定,经主(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可综合利用校园网及相关网站、学校年鉴及信息刊物、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相关会议、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国有企业应向其董事会、监事会通报审计结果、整改要求和落实情况。


第四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对教学、科研项目等重大专项实施的审计,其项目负责人为审计整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并督促执行。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一条 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

按照校企分开的原则,无锡江南大学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国有企业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并向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向主(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依法依规对被审计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要根据审计结果和案件查处情况,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及时向审计处反馈责任追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要向主(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七条 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经主(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请分管校领导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追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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