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校园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进入校园,应自觉佩戴校徽或主动出示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校园智能卡等有效身份证件。校外人员应当在门卫登记,经许可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条 加强证章管理。本科生的校徽、学生证由教务处负责发放、管理;继续教育类学生的校徽、学生证由继续教育与网络教育学院负责发放、管理;研究生的校徽、研究生证由研究生院负责发放、管理;教职工的校徽、工作证由人事处负责发放、管理;学生、教职工的校园智能卡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发放、管理;临时来校培训、进修人员、外来务工等人员需通过其主管部门到保卫处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相关出入证明。
第三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需出具校内访问机构邀请信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需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国际交流合作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自身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第六条 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必须履行门卫登记手续,离校时注销登记。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
第七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规定的张贴栏内,散发宣传品应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并经保卫处同意。禁止在校园内任意张贴。
第八条 在校园内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网络、门禁、监控等设施,应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临时建筑物及设施设置、安装完毕后需按照相关制度使用、管理。
第九条 在校内举行文艺晚会等文化娱乐活动,学院(单位)、部门范围内的活动,由学院(单位)、部门审批;跨学院(单位)、部门的学生活动由团委审批,跨学院(单位)、部门的教工活动由工会审批。文艺晚会等活动一般在节假日举行,一般不对外开放(经团委、工会批准的特邀单位除外),不得干扰和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公共场馆、室外场地播放电影、录像等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并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保卫处备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治安、消防等安全责任人,责任人应加强对播放点治安、消防和放映内容的管理。
第十条 校园设置的报刊、书籍、音像、图文印制等经营网点须持证经营,并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需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举行非学校、学院(单位)、部门统一组织的集会、讲演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一周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党委宣传部应当最迟在举行活动3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非学校、学院(单位)、部门统一组织和教育计划之外的学术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一周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属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向党委宣传部、社会科学处申请;属自然科学领域的,向科学技术研究院申请;属学生社团活动的,向团委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学术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活动3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学生社团,成立前应由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社团报请校团委或学院分团委批准、管理;教职工团体属于自然科学性质的,报请科学技术研究院批准、管理;属社会科学性质的,报请党委宣传部备案。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学生社团,均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四条 师生社会团体或社团的刊物、文件等,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付印和散发。
第十五条 师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应遵守《江南大学校容环境秩序管理规定(试行)》(江大校办〔2012〕13号),校园内不得进行垂钓、捕鱼、猎鸟等活动,不得有饲养宠物、家禽家畜等行为,不得有擅自攀折、砍伐、毁坏、移植和采摘校园内的树木、花草及果实等破坏校容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应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资源举办各类有偿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十九条 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起哄砸物、聚众闹事;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进行打麻将等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严禁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兜售商品。设在校园的临时性商业摊点必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在指定地点经营。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学校支持或认可的学生创业活动应有相应的证明。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学生工作处、团委申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也不得设置吸烟室。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行为检点,严禁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车,违者按照《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江大校办〔2017〕37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骑用的自行车必须办理牌照,车锁、车铃、车闸必须保持有效,按规定区域整齐停放,进出校门下车推行,严禁骑车带人和冲坡。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应遵守《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江大校办〔2008〕26号)与《江南大学校园机动车与交通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办〔2015〕38号);进出校门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校园内禁鸣喇叭;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私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违者按照《江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江大校办〔2015〕5号)或《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 携带公物出校门,需凭所在部门出具的学校统一印制的出门证;私人携带大件物品或行李出门,应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门卫验证后方能放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包括外籍教师、留学生)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可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责令改正和按照江南大学校纪校规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园综合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江大校办〔2014〕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