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学生日常管理,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江南大学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8〕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统筹协调国际学生日常管理,校内日常管理包括宣讲教育、活动指导、生活保障、教学服务、奖惩处理、应急处置等。校外日常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与校外相关单位合作开展。
第三条 各专业学院协助开展国际学生校内日常管理,明确一名院领导分管国际学生事务,对接国际教育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校内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不断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服务、校友工作等各项制度,公开办学基本情况、管理与服务制度、收费标准等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纳入信息化管理体系,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生活设施,为其建立个人档案。
第六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校内不得进行任何宗教活动。
第七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奖惩办法对国际学生予以奖惩并记入档案。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等;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受到处分的国际学生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八条 国际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法制安全教育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社会风俗,知华、友华,爱校、荣校;不得有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九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社会秩序与校园秩序,爱护公共财物,讲究文明礼貌,不得非法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有危害社会安全、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在校外居住或住址变更的,须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主动到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须按照学校、学院安排认真参与课程学习、实习实践、集体活动等;因故无法出席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对缺勤率达一定程度者,学校将报送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延长签证或换发居留许可。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不得从事与签证类型无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须全员参与保险,对未按规定购买保险者,限期内完成投保,对逾期不投保者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可自愿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国际教育学院指导。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可依法依规申请勤工助学,但在读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