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与管理,本着科学设置、公正评审、精细管理、动态进出的原则,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江南大学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8〕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教外厅〔2020〕1号)、《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苏财外〔2019〕94号)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机构
国际教育学院在校国际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工作小组,负责各级各类奖学金日常工作。
第三条奖励对象
申请入学的国际学生、在籍在册的国际学生,视不同奖学金项目分别予以限定。
第四条项目类别
1.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等政府类奖学金;
2.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综合奖学金;
3.江南大学校长奖学金、江南大学太湖奖学金;
4.社会奖学金。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学校特色学科关联的奖学金,可执行项目制,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条奖励标准
1.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等的奖励标准按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奖励名额以当年度下达指标为准;
2.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综合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目前为免学费、免住宿费,奖励名额以当年度下达指标为准;
3.江南大学校长奖学金主要奖励成绩优秀且已享受以上第1、第2类免学费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江南大学太湖奖学金主要奖励自费来校学习且成绩优秀的国际学生,校长、太湖奖学金各自细分为学业奖、单项奖,着重奖励在学习、科研、汉语、公益、文艺、体育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其奖励标准与名额另行制定;
4.社会奖学金的有关事项按照学校与资助方之间的协议或约定执行。
第六条基本条件
1.知华、友华,爱校、荣校;
2.身心健康,品行端正,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风俗习惯,无违法违纪行为;
3.新生前一阶段学业成绩优良,语言水平达到学校制定的招生标准,在读生上一学年学业成绩优秀或单项表现突出,无不及格科目;
各级各类奖学金的具体评审条件另行制定。
第七条评审流程
1.本人提交申请及附件材料;
2.国际学生奖学金工作小组受理申请,组织评审;
3.形成拟受奖名单并予以公示;
4.执行奖励。
第八条申请时限
1.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等的申请时限按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2.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综合奖学金:全年开放申请;
3.江南大学校长奖学金、江南大学太湖奖学金:每年9-10月申请;
4.社会奖学金的申请时限按照学校与资助方之间的协议或约定执行。
第九条日常管理
1.国际教育学院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奖学金日常管理;
2.按照国、省、校等有关规定确定资助年限并予以奖助,没有明确规定资助年限的,按照标准学制执行;
3.对按照学制免学费的奖学金生,执行年度审核机制,对未通过年审的学生,及时中止或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4.对处于学籍异动期或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的学生,按有关政策保留、中止或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太湖奖学金”评定办法》(江大校办〔2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