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江南大学国际学生公寓管理,保障园区与公寓内部安全、有序的状态,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江南大学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8〕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校内住宿的国际学生须遵守包括本细则在内的学生公寓管理各项制度,不得利用公寓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第二条 禁止擅自调换或占用他人房间,不得转让、转租房间。
第三条 禁止私配钥匙,或将钥匙、门禁卡转借他人,钥匙、门禁卡丢失或损坏的,应到管理站重新申请,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及时交还钥匙、门禁卡。
第四条 爱护公共财产,公寓设施发生损坏的,应及时报修,人为造成损坏或遗失的,应自觉赔偿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五条 禁止将房间内设备带出使用;禁止将公共区域的设备带回房间使用。
第六条 妥善保管个人财物,离开公寓时检查门窗,谨防失窃。
第七条 未经允许不得在公寓内及其周边举办活动。
第八条 遵守会客规定,访客主动出示证件并在管理站登记,严禁留宿。
第九条 管理人员因工作确需进入房间的,学生应予配合。
第十条 已结束学业的学生,须按时办理退宿手续,对超期滞留人员按临时住宿标准收缴费用。
第十一条 提倡文明住宿,保持环境卫生,增强法律意识和公德意识。
第十二条 凡在公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索取赔偿,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纪律处分:
1.在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个人物品;
2.向走廊、公共厨房、房间马桶内倾倒垃圾杂物;
3.在室内、外墙、走廊上乱涂、乱写、乱画、随意张贴;
4.随意停放自行车;
5.随地吐痰或丢垃圾;
6.损坏公共设施;
7.在公寓内及其周边大声喧哗,影响他人;
8.夜不归宿;
9.擅自留宿他人;
10.其他有损文明住宿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在公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没收违章物品,视情节索取赔偿,并予以纪律处分:
1.违章乱接电源、私拉电线或网线;
2.使用电炉、电暖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3.使用煤(汽)油炉、酒精炉(灯)、液化气炉等明火用具;
4.私自燃烧废弃物;
5.遮挡烟雾报警器;
6.饲养宠物;
7.其他违章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凡在公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纪律处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赌博;
2.酗酒闹事;
3.打架斗殴,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4.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
5.涉恐、涉暴等违法犯罪行为;
6.卖淫、嫖娼,观看或传播淫秽物品;
7.偷窃行为,敲诈、勒索、骗取他人财物;
8.传播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
9.有悖社会风俗、有辱他人人格;
10.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与国际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