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校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江南大学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国际学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是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第三条 授予国际学生学士学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除要求国际学生在政治思想上对我友好外,还要求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同时学校也考虑到各国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第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科国际学生可免修部分课程,免修课程详见附件。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五条 国际学生可自愿参加国家、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
第六条 国际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程序、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学士学位的撤销、申请学士学位证明书等参照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际学生的学位证书原则上仅提供中文证书,如有需要,学生可自持证书前往翻译与公证。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试行办法》(江大校办〔2010〕6号)同时废止。